商標異議人如何變更?哪種情況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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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異議人變更
異議人變更是指異議申請提交之后至異議決定作出之前,異議人據以提出異議申請的在先權利轉移至案外第三人,由第三人承繼異議人主體地位、參加后續異議程序并承擔相應后果。
在先權利的轉移包括異議人和第三人之間自愿的轉讓,也包括因合并、繼承、訴訟等事由導致的法定移轉。
在先權利的轉移應當合法、有效、完整,致使異議人失去適格的主體資格、第三人獲得適格的主體資格。
二、異議人變更的申請材料要求
異議人變更應由第三人以異議申請補充證據材料的形式向商標注冊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應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異議人變更的書面申請,該申請書無固定格式;
(2)身份證明;
(3)在先權利轉移證明;
(4)原異議人同意變更的書面文件。
異議人變更書面申請中應當有第三人承繼異議人主體地位、參加后續異議程序并承擔相應后果的明確意思表示。在先權利轉移證明應當包含在先權利轉移的雙方主體、轉移時間、權利范圍和法律效力等內容。
三、異議人變更相關要求
(1)商標注冊部門準予異議人變更后,后續的異議發文均送達變更后的異議人(原第三人),并在異議決定書中說明該變更情況,不再單獨作出變更決定。變更后的異議人參加后續程序,但不能再次啟動已經完成的程序。不予變更異議人的,繼續進行原程序。
(2)變更后的異議人參加異議程序委托代理機構的,應當重新提交代理委托書;未提交的,視為自行辦理。
變更后的異議人在法定補充證據期限內可以提交證據材料。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注冊部門將證據交被異議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原異議人已發表的意見、已提交的證據繼續有效,變更后的異議人不得撤回或否認。
四、不予變更的情形
異議人變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不予變更:
(1)在先權利轉移前,異議申請依法應當不予受理的;
(2)異議人變更申請材料不齊備或有重大瑕疵的;
(3)其他不予變更的情形。